浙江大学实验室安全与卫生管理条例

发布者:admin发布时间:2011-03-03浏览次数:425

浙江大学实验室安全与卫生管理条例
浙大设发(2000)2号
 
为了确保我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实验室的安全和卫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实验室主任全面负责实验室安全和卫生管理,各实验室(包括分实验室、仪器室、工作室和办公室)均应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和卫生工作,并注明负责人名及联系电话。必须加强四防(防火、防盗、防水、防事故)工作,经常做好下列事项:
1、每天下班前负责检查、督促关锁门窗、关闭水、电开关、切断电源、清除室内外的木屑、废纸及易燃物品。检查、督促本部门使用、贮存的细菌、剧毒、易燃易爆气体和药品、放射性物品、及雷管、炸药等物品是否严格按制度保存。
2、提出和改进安全措施,管理好消防安全器具,并经常性保持室内整齐、清洁。
二、大型、贵重、稀缺的精密仪器应建立以技术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保管。未经主管部门(校实验室管理科、单位负责人、实验室主任)批准,不准擅自操作,不能随便拆卸。安装调试均由专人负责,以免影响精密度或损坏。
三、实验室钥匙的管理应由实验室主任掌握,钥匙的配、发要报院(系)办公室备案,不得私自配置钥匙或给他人使用。
四、严禁在实验室吸烟、用膳,不准带与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实验室及仓库、办公室,更不得留客住宿。经批准的校外单位人员来我校实验室加工、协作调试和实验的,必须由本实验室人员或经办人陪同,不得由外单位人员自行出入。家属工、临时工在实验室劳动,必须要有实验室工作人员有场进行指导。
五、非工作需要严禁在实验室内使用电炉等电热器和空调,使用电炉和空调等电器时,使用完毕必须切断电源。
六、加强用电安全管理,不准超负荷用电,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及时排除。
七、增强环保意识,凡属有害气体、污物排放的实验室必须按要求和规程安装通风、排风设施,设置污物收集处理装置或系统。须配备劳保用品的必须按规定配备,以保证实验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八、实验室必须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一定的消防器材和防盗装置。
九、实验室应保持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建立经常的清扫制度,严禁在实验室堆放杂物。
十、如有盗窃和意外事故发生,不得隐瞒,应保护好现场同时尽快报告保卫部门及主管部门及时进行处理。事故发生所在单位必须写出事故报告,递交保卫处及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并接受处理。
十一、各实验室应根据本制度要求,订出具体的切实可行的安全制度,存放和使用易燃品、易爆品、带有细菌、火种、腐蚀性的物品及放射性同位素,应严格按安全操作规定(另见有关制度)制订实施细则。各院(系、研究所)应定期检查、督促,制订奖罚措施。对安全制度执行得好得实验室和个人及时表扬和奖励,对由于工作不负责任或不遵守操作规程而造成事故的,应根据情节轻重及本人对错误的认识程度,给予批评或处分;必要时,应责令其赔偿损失,直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