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印发《浙江大学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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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大发计〔20158
  
 
各学院(系),行政各部门,各校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
   经学校研究决定,现将《浙江大学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大学
  2015416 
 
 
浙江大学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科研管理,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学院(系)和科研单位能动性,落实监管责任,推动学校科研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间接费用的定义
间接费用是指学校作为科研课题任务承担、参与单位,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
二、间接费用管理原则
1.成本补偿原则
间接费用分配按照“谁使用谁付费、谁受益谁承担”的成本补偿原则。间接费用主要用于学校为科研事业发展投入的人力、物力以及其它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偿;用于学院(系)、研究所为科研任务实施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的水、电、气、暖消耗、物业管理等费用的补偿;用于项目(课题)组科研用房等资源占用费用的补偿以及日常科研活动发生的相关管理性费用支出、绩效支出等。
2.激励导向原则
间接费用分配坚持激励导向原则。为更好地激发学校科研组织活力,调动一线科研人员积极性,学校结合科研业绩评价,加大对学院(系)、研究所及项目(课题)组的补偿力度,扩大项目(课题)负责人对间接费用的统筹权与自主权,做大做强学校科研总量,实现学校、学院(系)、项目(课题)组利益共同发展。
3.分级管理原则
间接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分级管理,统筹使用。
间接费用分为学校、学院(系)、研究所间接费用及项目(课题)组间接费用。其中,学校间接费用主要用于学校公共成本补偿支出及科研成果奖励等;学院(系)、研究所间接费用由学院(系)、研究所统筹管理;项目(课题)组间接费用主要用于项目(课题)组公共资源开支、团队管理费以及绩效支出等。
4.保障优先原则
间接费用优先保障学校科研成本补偿。学校作为承担单位承接的科研项目,如需向合作单位拨付间接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外拨合作经费占总经费的比例。学校作为合作单位参与的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课题)预算申报书(合同)中与承担单位约定间接费用分配方案,积极争取,保障学校及自身权益。如对方单位不拨付或拨付间接费用不足,则按学校分配政策对实际到位的间接费用进行核定。
项目(课题)组的间接费用要优先保障学校公共资源费开支,再统筹用于科研团队管理费及绩效支出。
三、间接费用分配政策

科目
学校
间接费用
学院(系)、研究所间接费用
项目(课题)组
间接费用
用途
学校公共成本补偿支出
学院(系)、研究所公共成本补偿支出
公共资源占用费
科研
团队
管理费
绩效
支出
分配
比例
30%
25%
45%

学校间接费用占30%,统筹用于包括科研业绩、科研成果奖、科研项目奖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偿。
学院(系)、研究所间接费用占25%,统筹用于水电费、物管费及其他用于加强本单位科研管理的相关费用,其中,学院(系)管理费占5%、研究所管理费占5%、用于水电费等补偿费用占15%。学院(系)、研究所间接费用总额中的10%,由学校进行绩效及信用考核后拨付。
项目(课题)组间接费用占45%,用于缴纳学校科研公共资源占用费;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通用设备、办公材料等费用及项目(课题)组的科研绩效支出。绩效支出发放额度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比例按间接费用总额计算。
四、其他
1.校设科研机构参照学院(系)执行。
2.医学院附属医院参照研究所执行,由医学院统筹管理。
3.本办法适用于间接费用直接核定的科研项目,由科学技术研究院和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4.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若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抄送:纪委,各院级党委、直属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委各部门,
各党工委,工会、团委。
 浙江大学校长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54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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