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机械系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与学位申请实施办法》

时间:2011-07-04浏览:4023设置

机械工程学系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与

学位申请实施办法(暂行)

   20115月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工作,保证学位论文答辩和学位授予的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系攻读学位的硕士研究生,在学制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要求的各个培养环节,成绩合格,均应按本办法申请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和办理学位申请。

第三条  结合机械学科实际情况,经机械工程学科学位委员会及工学部学位委员会批准,机械系作为试点,自2009级起取消硕士研究生毕业申请学位时必须在刊物上发表一篇论文的规定。硕士学位论文实行3本论文“双向隐名”方式评阅,由系研究生教育科统一组织送校外、本校外专业和本专业各一位评阅人。

第四条  攻硕期间若已取得科研成果,根据其成果性质,送审要求另行规定,请及时查询系主页通知。

  研究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应填写“浙江大学硕士学位申请书”(一式两份),连同学位论文交导师审阅。导师应对学位论文进行认真审阅,如实评价,在签署意见后,在规定的时间将申请书送交系研究生教育科。

第六条  系研究生教育科负责校核申请人的课程学习成绩、学分和其他培养环节完成情况以及发表的学术论文和其他成果,对学位论文进行格式审查。负责指派专人在答辩前一个月将评审材料送达评阅人。其中外校的评阅人由该校的相应研究生管理部门指定,本校外专业和本专业的评阅人由系研究生教育科随机指定。专家的论文评阅书一律寄(送)回系研究生教育科。

第七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应由3位及以上与论文有关学科领域的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专家担任,评阅人全部同意答辩,即可进行答辩。如有2位以上(含2位)评阅人提出不同意答辩意见,不能进行论文答辩,本次答辩申请程序终止。如有1位评阅人提出不同意答辩意见,经学科学位委员会主任同意,可再聘请1位专家进行评阅,同意答辩者,可进行论文答辩,如仍不同意答辩的,不能进行论文答辩,本次答辩申请程序终止。

答辩申请程序终止后,申请人须对学位论文进行充实、修改,经导师审核同意后,方可再次提出答辩申请。

第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一般由校内3-5名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应有外系、外专业相关学科的教师参加,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教授或相当职称专家担任。如答辩委员会由3人组成时,申请人指导教师不参加答辩委员会。

第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应在答辩前3-15天送达各答辩委员。

第十条  学位论文答辩以公开方式进行。研究生应在预期答辩前1个星期将答辩预备信息录入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以通过网络公告答辩信息。同时,还应提前2天在所在系范围张贴学位论文答辩通告。

第十一条 涉密学位论文的评阅与答辩工作,应按照《浙江大学关于研究生从事涉密项目研究的学位论文工作的有关规定(试行)》(浙大发研[2005181号)进行。

第十二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记录人应由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举行学位论文答辩时,应做好答辩记录。

第十三条  答辩委员会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作出答辩决议。经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同意,答辩方为通过。答辩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生效。

第十四条  答辩结束后,记录人应将学位论文评阅书、学位申请书、答辩记录和表决票送交所在系研究生教育科。

第十五条 答辩通过后,答辩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评阅专家和答辩委员会专家对学位论文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认真修改学位论文;将导师审核同意的最终定稿学位论文的电子版上传到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将相应的3份纸质文本交系研究生教育科,1份纸质文本交图书馆。

研究生教育科将研究生答辩材料整理后提交学科学位委员会审核。

第十六条  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于半年之后一年之内重新申请答辩。如再次答辩仍未通过的,则取消其硕士学位申请资格。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机械系的其它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系研究生教育科负责解释。

                        

                           机械工程学系

                                     0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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