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机械工程学系本科生导师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科生教育培养,充分发挥教师在学生教育培养过程中的引导作用,倡导教师更多地参与本科生教育培养工作,建立新型师生关系,加强个性化教育,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系决定在本科生中实行导师制。为此,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科生导师制是加强学生教育培养工作的有效途径,它与本科生班主任制配合构成一个完整的学生教育培养工作体系。实行本科生导师制,有利于促进学风建设,培养学生的自学与实践能力,有利于加强对学生学习和成才的全面指导。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系成立本科生导师制工作实施小组,并由分管学生工作的系党委副书记担任组长。主要职责有:
1.研究与制定本科生导师制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2. 负责本科生导师资格审核与聘任。
3. 负责导师工作过程的具体实施指导。
4.实施导师的年度工作考核。
第三章 导师任职资格
第四条 恪守教师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热爱学生,具有敬业精神。
第五条 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及中级以上职称的在岗教师。
第六条 受过学校处分或上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当年不能选聘为本科生导师。
第四章 导师工作职责
第七条 关心学生的思想状况,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
第八条 言传身教,以自己严谨的治学态度,引导学生优良职业道德的养成。
第九条 注重学生的个性健康发展和科学精神、人文精神、创新精神以及专业素质的培养。
第十条 针对学生个体差异,对个人学习计划制定、社会实践、专业实习、企业就业实习、职业生涯设计等方面进行指导。
第十一条 导师须接受学生的约见面谈;每学年向本科生群体开展三次以上的讲座辅导、实践指导或带队社会实践;主动配合系做好学生日常管理和思想教育工作。
第五章 导师的聘任
第十二条 本科生导师由教师自荐,系导师制工作实施小组审核后聘任。
第十三条 导师聘任周期为2年。
第六章 导师的考核与管理
第十四条 导师的对导师的考核每学年进行一次,由学生党总支组织实施。
2.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导师指导学生的次数;所指导得学生在各种学习竞赛和课外科技活动的参与程度和获奖情况。
3.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导师考核优秀率控制在40%以内;每学年进行一次优秀导师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导师总数的10%。
4.本科生导师工作考核不合格的教师,解除其本科生导师资格。
第十五条导师根据其考核结果在职称晋升、岗位聘任、进修提高、先进评选等方面予以考虑,考核等级为合格及以上者,等同承担班主任工作并予以发放一定津贴。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0年6月30日起实施,由系学生党总支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