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浙江大学2018年 集中采购目录和标准》的通知

时间:2018-05-24浏览:56设置

各学院(系),行政各部门,各校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

经学校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现将《浙江大学2018年集中采购目录和标准》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浙江大学2018年集中采购目录和标准 

第一条 列入中央或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按如下要求采购:

(一)列入《中央预算单位2017—2018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由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其中用于教学科研的设备除外。

(二)列入《浙江省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由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

第二条 中央或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金额达到以下标准的项目,采用集中采购方式采购:

(一)关于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和要求如下:

1.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为:货物和服务单价或批量金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工程金额120万元以上(含120万元)的;使用地方财政性资金进行的政府集中采购,可适用《中央预算单位2017—2018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2.所有使用浙江省国库经费采购的项目均需申报《省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建议书》,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二)关于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和要求如下:

1.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为:

仪器设备等货物批量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

家具批量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

图书文献资源批量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

材料批量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

装修工程与修缮工程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

软件开发设计、测试加工、运维服务、搬运服务、运输服务、广告服务、音像服务、物业管理等服务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

单项虽未达到以上标准,但在一个财务年度内同类项目合同总价达到以上标准的货物和服务,也必须实行集中采购。

2.浙江省国库经费政府集中采购限额以下的会议、培训等服务项目必须实行定点采购。

第三条 除一、二条以外的采购项目,各学院(系)、各部门、各单位可自行分散采购,具体实施规则由各业务归口部门制定。

 

浙江大学采购管理办公室

2018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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