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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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
党委发〔20143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落实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教育部《关于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学校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切实保证上级和学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各项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和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师生员工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与学校改革发展紧密结合,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目标管理,与教学、科研、管理与社会服务等各项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业务工作与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坚持教育防范与责任追究相结合,做到实事求是,责权明确,常抓不懈。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责任范围
第五条 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落实上级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决策部署。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和协调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落实。办公室主任由校纪委书记兼任,办公室成员为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纪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机关党委、人事处、监察处、审计处、工会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 校党政领导班子对全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是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全校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校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工作职责范围内以及分管部门、联系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
第七条学校纪委在校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下,协助校党委、行政组织和实施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监督检查学校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牵头调查处理有关责任追究的事项。
第八条各部门、学院(系)、单位党政领导班子(以下统称中层领导班子)对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中层领导党政班子正职(包括主持工作副职)是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中层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
第三章 责任内容
第九条校党政领导班子在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执行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研究作出工作安排并组织实施,明确学校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工作职责和任务分解,推进工作落实。
(二)领导和组织全校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开展理想信念、党的宗旨、党性党风党纪和反腐倡廉教育,加强校园廉政文化建设,增强党员、干部和师生员工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的意识。
(三)深化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体制机制改革,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进一步完善体现学校特点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领导和组织对学校和各部门、院系、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监督检查。
(五)严格执行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集体讨论决定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按照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党务公开、校务公开。
(六)落实选拔任用干部的各项规定,防止选人用人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七)加强党风、校风、学风建设,纠正损害师生员工利益的不正之风。
(八)领导并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履行职责,定期听取工作汇报,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党委书记、校长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作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认真研究并切实抓好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与要求在学校的贯彻落实。每年主持召开全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每学期至少一次听取纪检监察工作汇报。
(二)组织实施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范围和任务分工,带头开展宣传教育,带头作出廉政承诺,带头讲好廉政党课,带头开展监督检查,带头接受民主监督。
(三)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涉及“三重一大”问题的决策,必须集体讨论决定。
(四)组织开好每年的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按照职责分工和学校领导联系基层的规定,参加中层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
(五)坚持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和研究解决广大师生员工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带头坚持学校领导联系基层制度,加强对基层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六)对校领导班子成员和各部门、院系、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廉政勤政、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方面存在问题的,早打招呼,及时提醒,促其纠正。
(七)模范遵守党纪国法,自觉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教育并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校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协助书记、校长抓好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具体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指导、督促分管部门、联系单位结合实际制定并实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分管业务工作时,应包含相应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内容。
(三)每学期至少一次以集中学习等形式对分管部门、联系单位的党员干部进行党风廉政教育。
(四)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分管部门、联系单位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指导、督促分管部门、联系单位建立健全防范性措施和制度。对存在违纪违规苗头、倾向和不良作风行为的部门、院系、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提醒谈话。支持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违纪案件。
(五)监督检查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参加分管部门、联系单位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每学期至少一次专门听取分管部门、联系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并向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报告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
(六)严格遵守党纪国法,自觉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教育并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身边的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中层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贯彻落实学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建设的重要决定。按照校党委、行政和校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对本部门、本单位党员、干部和师生员工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和广大师生员工遵纪守法意识。
(三)执行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健全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防止和纠正不正之风。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健全“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加强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积极推行党务、院务公开,关心并妥善处理师生员工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
(五)加强本部门、本单位廉政风险防控,严把招生录取、基建修缮、物资采购、财务管理、科研经费、校办企业、学术诚信等“七个关口”。建立和完善领导班子廉洁自律等重要情况定期向教职工报告制度,接受群众监督。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制度,严禁私设“小金库”。
(六)加强领导班子作风建设,自觉做好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开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对照《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自查自纠,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七)及时制止本部门、本单位中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并及时报告,支持和配合执纪执法部门履行职责,根据管理权限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 中层领导班子正职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根据学校的工作部署,落实本部门、本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分工和具体责任,经常分析研究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情况,每学期至少一次讨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廉政宣讲,组织开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健全完善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涉及“三重一大”问题须经过集体讨论决定;涉及本部门、本单位人员聘用、岗位及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招生、就业、权限范围内干部推荐任用、评奖评优、奖酬金发放、物资设备图书采购、医药购销等重点领域和师生关心的问题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定期向教职工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接受群众的监督。
(三)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监督检查,每年对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落实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上报主管或联系本单位的学校领导和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及时了解和解决本部门、本单位师生员工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对涉及职责范围的重要信访件及重大案件线索,及时向学校党委或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并亲自组织调查或积极配合和支持有关部门做好对各类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五)严格遵守经济和财务等工作纪律,不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本部门、本单位正常经济活动。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不设立“账外账”或“小金库”。
(六)自觉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对领导班子副职及直接分管范围内的师生员工加强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中层领导班子副职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协助党政正职抓好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具体负责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指导、督促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解,明确责任主体的岗位职责和任务分工,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在责任范围内的落实。
(三)正确行使职权,涉及“三重一大”的事项应提交本单位领导班子办公会或者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四)加强对职责范围内干部和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按规定向党政正职领导干部报告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五)加强职责范围内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制度执行力。
(六)带头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督促、管理职责范围内的人员做好廉洁自律工作。
第四章 检查考核
第十五条 对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由上级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对中层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由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学校党委、行政定期与中层党政领导班子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全体中层副职以上干部向学校党委签署《廉政承诺书》,按要求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职责范围内分管部门、单位及联系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检查考核的重点是:
(一)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情况;
(三)惩防体系建设情况;
(四)执行《廉政准则》情况;
(五)推荐、选拔、任用干部情况;
(六)对管理职责范围内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情况;
(七)干部人事、科研经费、招生录取、财务管理、国有资产、医疗行风、学术诚信等重点关口监管情况;
(八)重要信访件处理情况;
(九)及时纠正违纪违法行为,帮助学校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情况。
第十七条 对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定期检查考核每两年进行一次,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届中、届末考核工作结合进行。视工作需要安排不定期检查考核。
第十八条 检查考核主要程序为: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制订党风廉政建设检查考核方案,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二)检查考核对象按考核内容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本部门、本单位领导班子和本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自查自评情况报告和相关资料。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各部门、院系、单位自查自评基础上确定全部或选取若干部门和单位,进行重点检查考核。重点检查考核可以采用民主测评、座谈会、个别谈话等形式进行。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检查考核对象做出综合评定报领导小组审定,并将审定结果反馈给检查考核对象。
(五)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责令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限期整改,对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将检查考核结果向学校党委报告。
(七)对领导干部检查考核的结果存入干部档案,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领导班子检查考核的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的依据。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部署安排、不督促落实,或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部门、本单位党员干部疏于教育和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四)对本部门、本单位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五)违反“三重一大”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违反或放任、纵容下属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制度的;
(八)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二十条 领导班子具有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二十一条 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或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二十二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追究责任:
(一)对发生的党风廉政问题进行掩盖、袒护或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
(二)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二十三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第十九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挽回影响的;
(二)主动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二十四条 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由纪检监察部门会同组织人事部门调查核实,报请校党委常委会批准。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
第二十五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班子成员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未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责任。
第二十六条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职务变动而免除。已退休但按照本办法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二十八条 责任追究决定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附 则
第二十九条各部门、院系、单位可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本部门、本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0年3月27日印发的《浙江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党委发〔2000〕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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